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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發布信用卡詐騙犯罪典型案例

信用卡是擴大內需、促進消費、拉動經濟增長的有效手段,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2023年度支付體系運行總體情況,銀行賬戶數量、非現金支付業務量、支付系統業務量等在業已龐大的基數前提下,總體仍保持增長狀態,且銀行卡交易業務量持續增長、銀行卡信貸規模不斷擴大,截至2023年第三季度末,銀行卡授信總額已達22.55萬億元。

在信用卡支付高速發展的同時,隨之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如部分銀行片面追求信用卡數量、疏于客戶管理等,銀行客戶可能面臨著個人信息泄露、信用卡盜刷等風險。隨著移動支付普及,信用卡支付方式不斷演變發展,信用卡詐騙犯罪手段也不斷升級,如何應對新型支付方式帶來的風險、有效打擊網絡侵犯財產犯罪行為是司法工作面臨的新挑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犯罪包含以下四類情形:(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惡意透支的。北京法院司法統計數據顯示,2019年至2023年,北京法院審結一審信用卡詐騙案件103件110人,二審案件25件。

據調研,北京法院近五年審結的信用卡詐騙案件呈現出以下特點:

一是冒用型案件居多,犯罪行為手段多樣。一審案件中,78起案件系“冒用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案件數占比高達76.5%。冒用型案件最常見犯罪手段系“以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行為人往往以企業或個人名義,編造“幫助辦理貸款”“提升信用卡額度”“信用卡辦理”等事由,誘騙持卡人交付信用卡或信用卡信息資料,將卡內資金據為私用。行為人獲取他人信息資料的手段也在不斷更新,在朝陽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行為人利用嗅探設備獲取了17名被害人的手機號、驗證碼、銀行卡等信息,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冒用被害人的銀行卡進行消費,共計人民幣21.3萬余元,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二是犯罪行為人的前科問題突出,累犯比例相對較高。信用卡詐騙一審案件中,20名被告人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人數占比將近1/5,其中涉財產犯罪人數14人;有累犯情節6人,均依法從重處罰。另發現,有6人系多次犯罪(受過兩次及以上刑事處罰),在財產犯罪的輕罪案件中,罪犯刑罰執行期限較短,刑滿釋放后無固定工作和正常收入,無法或者難以融入社會,容易重蹈覆轍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三是從刑罰結果看,信用卡詐騙案件多半為輕罪案件。近五年審結的案件中,近七成案件涉案金額在10萬元以下,被告人認罪認罰率85.32%,33起案件被告人退賠全部違法所得,約六成案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罰金數額一般在人民幣五萬元以下。偶發案件也占一定比例,10起案件案發原因系持卡人不慎將信用卡遺失在ATM機,被告人拾得并冒用實施犯罪。此類案件涉案金額平均值在人民幣1-2萬元之間,9起案件退賠全部違法所得。

四是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案件數量較少,但涉案金額相對較高。近五年共審結惡意透支型案件11件,其中2020年7件,2021年3件,2023年1件,涉案金額平均值在15萬元以上,7起案件金額超過10萬元,最高達51萬元。根據《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法院審理案件時,會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愿、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對持卡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作出判斷。

典型案例

案例一:通過“盜刷拒付”方式非法占有第三方財產

2017年9月間,被告人歐某伙同張某、汪某、梁某(均另案處理),通過北京某某支付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支付公司)提供給張某、汪某、梁某的POS機,冒用他人信用卡在上述POS機刷卡并取現。因支付公司無法與張某、汪某、梁某取得聯系并向銀行提供簽購單,導致支付公司只能用備用金支付惡意盜刷的持卡人金額,由此騙取被害公司人民幣共計571 950元。歐某家屬案發后已退賠支付公司人民幣25 000元,被害公司對歐某表示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故判處歐某有期徒刑十年,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歐某向被害單位支付公司退賠人民幣五十二萬三千九百五十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依法從嚴懲處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社交網絡、惡意軟件、假冒短信等手段獲取個人信用卡并冒用,或使用偽造、騙領、作廢的信用卡,通過盜刷、套現、虛假交易等方式獲取不當利益。這些犯罪行為不僅造成了個人財產的損失,同時破壞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社會危害性高于普通詐騙罪。通過“盜刷拒付”方式非法占有第三方財產是信用卡詐騙的典型犯罪模式。本案中,被告人歐某非法獲取并冒用他人銀行信用卡,伙同張某、汪某、梁某在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供給三人的POS機上進行多次盜刷,并通過不同的ATM機提現,導致支付公司使用備用金墊付信用卡持卡人拒付異議款項,即被盜刷款項,最終騙取支付公司571 950元。此類犯罪利用信用卡先消費后支付的特征伴隨的潛在風險和非法獲取到的公民個人信息,非法占有他人財產,具有隱蔽性強、作案迅速便利的特征,社會危害性大,人民法院嚴懲此類犯罪,有助于保護公民合法財產安全,維護國家金融秩序。

案例二:利用手機秘密轉移他人微信賬戶所綁定銀行卡內資金

被告人柏某與被害人李某(男,32歲)系同一宿舍的室友。2019年6月至7月間,被告人柏某使用其網購的電話卡注冊昵稱為×××的微信號,后將被害人李某的建設銀行卡與其注冊的微信號進行綁定,并分數次將被害人李某銀行卡內人民幣106 437.99元轉出。其中,被告人柏某將人民幣106 437.95元轉至丁某的微信里、將人民幣0.04元以微信紅包的方式發出。案發后丁某將人民幣106 438元退至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發還被害人李某,被害人李某對被告人柏某表示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柏某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故判處柏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典型意義

關于本案的定性問題,微信支付以綁定銀行卡的快捷支付為基礎,持卡人使用本人信用卡的賬號、密碼、手機驗證碼等信息資料完成對微信轉賬的原始授權后,用戶只要輸入微信的支付密碼,銀行卡就會基于與微信的綁定協議完成支付。在本案中,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的直接原因是被告人柏某私自創設被害人的信用卡對其注冊的微信號的轉賬授權,被害人李某的銀行卡號與手機上收到的驗證碼不僅是創設上述授權的有效信息,更是用來驗證綁定微信的操作是否為持卡人本人進行的關鍵數據,被告人柏某通過非法獲取上述信息資料的方式,假冒持卡人本人完成了轉賬授權,其行為直接與信用卡相關聯,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還侵犯了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制度,應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在信用卡詐騙案件中,對“信用卡”的理解不能過于機械,隨著第三方支付平臺的逐漸普及,在便利群眾日常生活的同時,也存在被犯罪分子作為工具利用的安全隱患。對利用第三方平臺實施犯罪的行為準確定性,不僅有利于懲治犯罪,也有利于保護被害人及銀行機構、支付平臺的合法權益。

案例三:以辦理貸款為名騙取并冒用信用卡

2020年6月至7月,杜某承諾幫被害人袁某辦理2000萬元的房產抵押貸款,并以刷信用額度為由騙取袁某辦理貸款的銀行卡及密碼。2020年7月,500萬元貸款到賬后,杜某未經許可,分三日將500萬元全部轉出自用。袁某發現后,杜某以保證金的形式先后退還人民幣10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杜某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故判處杜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中杜某以辦理貸款為名取得被害人信任,將被害人交付的信用卡內錢款轉出自用,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權益,嚴重擾亂正常金融管理秩序。虛假貸款是常見的貸款代辦信用卡詐騙案件類型,此外還有虛假代辦信用卡、虛假提升信用卡額度等。防范信用卡詐騙,應當保護好個人身份信息和賬戶信息,不向他人透露短信驗證碼或其他動態密碼,不要輕信來歷不明、無資質的個人或公司,應當通過正規渠道辦理貸款、信用卡業務,仔細甄別風險,謹防落入不法分子設置的財產騙局。

案例四:虛構、偽造辦理信用卡所需信息資料騙領信用卡

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間,被告人郭某伙同楊某、崔某(均已判刑)等人,租用北京市大興區黃村鎮某處,在李某等31名被害人不符合辦理信用卡條件的情況下,采取幫助虛構、偽造辦理信用卡所需信息資料的手段,為上述人員辦理平安銀行、光大銀行、交通銀行的信用卡。后在李某等31名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冒用被害人名義,盜刷上述被害人辦理的信用卡,造成被害人損失。經查,被告人楊某等人先后共冒用他人信用卡盜刷人民幣560 159.75元(案發后被告人一方歸還被害人人民幣4788元,尚未歸還數額為人民幣555 371.75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故判處郭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并與已被判刑的共同作案人崔某、楊某對被害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系依法懲處以冒用他人信用卡并惡意占用卡內資金的方式實施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典型案例。信用卡僅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是信用卡制度的基本原則,非持卡人擅自以持卡人名義使用信用卡的行為,不僅侵害個人財產權益,同時也擾亂了信用卡管理秩序,給發卡行帶來資金安全風險。本案中,郭某與崔某、楊某等人結伙,在被害人不符合辦理信用卡條件的情況下,虛構、偽造辦理信用卡所需信息資料騙領信用卡,后又以幫助提升信用卡額度為由,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冒用信用卡,盜刷人民幣共計五十余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嚴重危害經濟秩序。人民法院依法懲治此類冒用信用卡的行為,整治“黑中介”代辦信用卡的行業亂象,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守護人民群眾的“錢袋子”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案例五:騙領數量巨大的信用卡套現并實施貸款詐騙犯罪

北京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投資公司)于2015年7月成立,法定代表人高某,總經理王某,二人共同管理經營。2016年前后,高某開始在網上以500至1000元的價格購買身份證,并伙同王某招聘、指使下屬員工冒充身份證所有者的名義辦理信用卡,經統計,高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組織員工利用400余張他人居民身份證冒用他人名義向交通銀行等七家銀行騙領信用卡共計700余張。收到騙領的信用卡后,高某指示下屬員工利用其從網上購買的30余個pos機進行刷卡套現,所套取資金用于員工工資支出、個人消費支出等。至案發,仍有人民幣800余萬元未予歸還,給銀行造成經濟損失。

另查明,2015年12月至2017年12月間,高某伙同王某采取相同方式騙領交通銀行、浦發銀行、中信銀行的信用卡200余張,后通過申請現金轉分期等手段,騙取上述三家銀行貸款資金300余萬元,所騙取的資金用于員工工資支出、個人消費支出等。至案發,仍有200余萬元未予歸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高某、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后通過刷卡套現的方式騙取銀行資金,數額特別巨大,二人的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高某、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貸款,數額特別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又構成貸款詐騙罪;對高某、王某所犯信用卡詐騙罪、貸款詐騙罪數罪并罰。故判決被告人高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六萬元。判決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并責令二被告人退賠各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

本案系依法打擊信用卡領域犯罪活動的典型案例。當前,信用卡領域犯罪分工日益細化,犯罪團伙的組織化、專業化程度較高,黑灰產業鏈條已經初步形成。本案中,犯罪手段呈現出明顯的公司化、集團化犯罪特征。涉案公司主要以信用卡犯罪活動為業,犯罪分子通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騙領信用卡后違規套現、以卡養卡、騙取貸款的方式實施相關犯罪,涉案公司內部組織分工明確,犯罪手法嫻熟。人民法院全方位、全鏈條打擊,依法認定高某、王某犯信用卡詐騙罪、貸款詐騙罪,數罪并罰均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充分體現了司法機關依法打擊信用卡領域犯罪活動,維護金融秩序穩定的決心。

責任編輯:遲明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