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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司法解釋出臺

激發創新活力 規范市場競爭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晨

何為“仿冒混淆”、違反“商業道德”? 為正確審理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引發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相關問題予以明確。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解釋》是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及時回應新領域新業態司法需求的舉措。《解釋》的施行,對于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司法,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促進形成高效規范、公平競爭的國內統一市場具有重要意義。

完善案件裁判規則

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市場主體大幅擴容、線上線下市場加速融合,市場力量的競爭關系發生深刻變化。新類型法律糾紛大量涌現,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難度加大,新領域新業態的權利邊界、責任認定等不斷對司法提出新的要求。

最高法民三庭負責人表示,完備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高效的執法司法體系是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保障。《解釋》的制定,旨在強化競爭政策的基礎地位,進一步完善競爭案件裁判規則,提升審判質效和公信力,促進創新和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法治日報》記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針對的是修訂前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經無法滿足日益變化的實踐需求。《解釋》以激發創新活力、規范市場競爭行為、回應社會關切為著力點,對仿冒混淆、商業詆毀、網絡不正當競爭等社會關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作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力求妥善處理發展和安全、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的關系,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規范健康發展營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競爭環境。

“《解釋》的制定,是人民法院貫徹修訂后反不正當競爭法立法精神、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的重要法治化舉措。通過公正審理各類不正當競爭案件,明晰保護規則,明確權利邊界,激勵創新創造,防范化解競爭失序風險。”最高法民三庭負責人說。

重點強調“商業道德”

《解釋》共29條,根據修訂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仿冒混淆、虛假宣傳、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等問題作出了細化規定,并重點強調了“商業道德”。

據介紹,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以來,一般條款(第二條)已經成為人民法院認定新類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要法律依據之一,對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裁判標準不統一的現象時有發生。為此,《解釋》第一條規定,經營者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且屬于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及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規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予以認定。

“這樣,既厘清了一般條款與具體行為條款、知識產權專門法規定之間的適用關系,也明確了一般條款對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商標法等其他知識產權專門法的兜底適用地位。”最高法民三庭負責人說。

人民法院運用一般條款認定市場競爭行為正當與否,核心是判斷經營者是否違反了商業道德。根據《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商業道德”,不能簡單等同于日常道德標準,而應當是特定商業領域普遍遵循和認可的行為規范。《解釋》同時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行業規則或者商業慣例、經營者的主觀狀態、交易相對人的選擇意愿、對消費者權益、市場競爭秩序、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等因素,依法判斷經營者是否違反商業道德。

此外,考慮到網絡經營行為與傳統經營行為交叉融合,可能尚未形成普遍遵守和認同的規則底線,《解釋》規定,人民法院認定經營者是否違反商業道德時,可以參考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者自律組織制定的從業規范、技術規范、自律公約等,以便調動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通過簽署行業自律協議、發布自律章程等方式,引導經營者誠實守信的積極性。

細化“仿冒混淆”規定

《解釋》有多條規定與“仿冒混淆”行為的認定有關。2021年,全國各級法院共審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8654件,仿冒混淆行為案件數量占有很大比例。

《解釋》用11個條文,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仿冒混淆”的規定進行了細化。《解釋》第四條明確“有一定影響的”標識的含義和認定考量因素。《解釋》第七條明確:屬于商標法禁用禁注范圍的標志也不能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與此同時,參照《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細化了名稱可以受到保護的市場主體的范圍。

最高法民三庭負責人表示,人民法院通過審理電商平臺“二選一”、“網絡虛假刷量”、屏蔽瀏覽器廣告等涉互聯網不正當競爭案件,規范網絡空間市場競爭秩序;審理智能產品語音指令案,制裁人工智能產品市場惡意混淆、誤導公眾行為;審理群控軟件數據權益不正當競爭等案件,合理劃分數據權益權屬及邊界,維護用戶數據權益和隱私權。堅決制裁過度采集使用個人信息、利用算法實施價格歧視、價格欺詐等行為;妥善審理數據確權、交易、服務、隱私保護等案件,探索完善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引導經營者通過技術創新等方式形成良性競爭,凈化市場環境,激發市場活力,規范市場秩序。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法律修訂后的新增條款。考慮到互聯網行業技術和商業模式更新發展快的特點,《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未進一步列舉新的行為方式,而是嚴格把握立法精神和競爭政策,及時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對法律適用條件作出適當細化,為司法裁判提供必要規則指引,同時為市場的自我調節和技術創新留出空間。

 


責任編輯:李曉慧